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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掌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制度 |
发布时间:2022/10/30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等活动直接影响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是一项行政审批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措施。也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本条主要知识点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的许可制度;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特种设备的开工许可,违反《条例》许可制度规定的处罚。 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的许可制度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的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条例》第14条)。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条例》第17条)。例如: (1)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或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工作。锅炉安装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参见《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 3001--2004)。 (2)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即压力容器整体就位和整体移位安装)的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1级许可资格,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工作。压力容器安装的许可由压力容器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1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取得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许可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取得GCl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参见《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书面告知”部分)。 (3)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应按压力管道的类别及其级别取得安装许可。国家质检总局负责GA类、GCl级和GDl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级别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参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书面告知"部分)。 (4)电梯的安装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条例》第17条)。电梯制造企业承担自己制造电梯的安装业务时,应当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参见《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条例》第14条)。 三、特种设备的开工许可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条例》第17条)。书面告知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施工单位及人员资格证件;施工组织与技术方案;工程合同;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约请书;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资质证件。例如: 1.压力容器安装。压力容器在安装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 2.锅炉安装。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参见《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04)。 3.压力管道安装。安装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含试安装)前履行告之手续。承担跨省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履行告之手续;承担省内跨市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之手续;其他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之手续。 四、违反《条例》许可制度规定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活动的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75条)。 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履行“书面告知”手续的行政处罚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进行施工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78条)。 |